4)第117章 听证会开始_胜诉才是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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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该享有和法律同等重要的地步,同时为了维护协议保证其得到切实履行,是最高法院的责任。

  对此,最高法院赞成对此以及其他未决或即将发生的案件采用宪法规则。

  如果检察官没有保留“讨价还价交易”,则必须撤消判决,州法院将根据每个案件的情况决定正当程序是否要求(a)履行辩诉交易的特定条件或(b)被告可以选择以原罪起诉。一种选择可能在一个案件中伸张正义,而另一种情况在另一案件中伸张正义。但是,在选择一种补救措施时,法院应该赋予被告以较大的,即使不能控制的偏重,因为检察官违反认罪交易而被剥夺的基本权利是被告而不是国家的那些。

  简而言之,政府犯错就应该政府买单,而不是把锅扣到被告头上,这不是司法公正,如果不加以纠正,长此以往毕竟导致更加严重的司法舞弊和政府失职行为的发生。

  圣托贝尔先生被立刻释放。

  伯格曼案件的听证的关键问题就在于此,“特别检察官公开批评弗兰克尔的判决是否违反了庭外协议,利用新闻媒体向法官作出实际上的施压行为,以迫使其加重判决,以及州法院的量刑法官利亚德是否知道他作出了这种批评。”

  实际上伯格曼案子比圣托贝尔案更恶劣的地方就在于,后者的检察官并没有主观违反庭外协议的的意图-他完全是不知情的,而海因斯,呵呵,谁不知道这货打的是什么算盘。

  然而知道是一回事,要在法庭上证明起来就比较困难,但这也是第一步的攻击点。

  这些都是露丝伯格事先设定的路径,实际上也只有这样才能帮助伯格曼免于接下来的那两年的牢狱之灾。

  按照爱德华的观点,伯格曼这回肯定是被冤枉的,根本就是被海因斯当了冤大头,他不该坐后面这两年牢。

  但若是按照他实际行为来论的话,判个三五年乃至十年都不过分,不过真这样的话,只怕纽约乃至全米养老业同业公会年会从此就要在监狱里召开了。

  然而现在却因为检察官的出于自保的私心,做了小动作,伯格曼反而可以从这上面获得事实上的好处,这事情的发展让爱德华有点想不通。

  公诉人就该是铁面无私一板一眼的的司法工具,在办案过程中时刻想着惦记如何捞好处而不是尊重法律,那还是别叫检察官吧,索性改名为秘密の搜查官(潜入)。

  同时也暗自佩服露丝伯格,要找到这么个刁钻的角度就不容易,其次,《圣托贝尔诉纽约州》是个很新的案子,去年刚刚结案,露丝伯格立刻就将其作为判列法来对公诉方,这背后她得下多大的功夫啊。

  难怪她说每天只睡四个小时,并非是吹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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