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第265章 宪法保护光屁股的权利_胜诉才是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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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的拒绝了这个请求,理由倒也站得住脚“警察也是人,他们也需要交通工具来保障其自身的权益。警察也有安全健康工作的诉求。”

  ……

  这份混乱在终于在八月一号的上午让人看到了解决的曙光。

  案件正式宣判。

  弗里德曼法官在裁决书中复审了证据,(其中并不包括公园巡警实际执行禁令的情),倒是得出了一些那人寻味的结论。

  在开篇,弗里德曼法官明确表示:“此案不涉及道德问题……问题核心并不是果体本身,而是天体浴场是否有碍观瞻的问题”。

  随后开始论述决定此案性质的“必要条件”,即“如果宪法赋予果体爱好者任何在传统的、作为天体浴场的、半孤立的小块共有海滩聚会的权利,那么这种权利的范围和边界是什么?”

  这就是把一个抽象的问题具体化了,从原本的理念落实到了如何具体操作的层面上。

  其结论看来颇为通情达理:“果体爱好者提出的果体要求与‘蓄长发的学生宣称其长发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是相类似的’。”

  他随后继续考虑爱德华提出的果体者需要人身自由的要求,并认为这是本案的要害所在:

  “虽说这种实质性的权利源于宪法的哪一部分并不太重要,我裁定这种权利是确实存在的!”

  “其来源于自由的概念,受到宪法第五修正案既定程序条款的保护。这种自由就是‘人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和方式只配独特的出席私人的活动!’”

  “个人的自由并非仅仅由那些最基础最根本的自由组成,还包括在意义并不十分重大的事情上,不受政府专制的干预,自由的决定行事的自由”

  “我的结论是,虽说这种要求极为新奇,但在灌木谷海滩传统的天体日光浴做法也应该给予宪法意义上的保护,一定程度的保护。”

  应该说这是胜利了。

  法庭的裁决对于果体派而言是极其有利的,至少承认了果体是符合宪法的,是应该受到保护的。

  爱德华和露丝伯格之前做了不少功课,发现合众国的法律中对于果体海滩是空白的,也就是说弗里德曼法官的这个裁决是可以载入史册了,他是第一个认为此光屁股权利是应该受到宪法保护的法官。

  他在裁决书中显然意识到了这“可能看起来是对这种原则(果体海滩)的最大延伸解释”。

  其实光屁股满街跑在爱德华看来完全不是问题,穿越者什么没见过?

  奈何眼下的米国依然还没到他前世那个群魔乱舞的阶段,到处搞破鞋是真的,但大量保守的清教徒依然掌握着社会主流价值观和舆论工具也是真的。

  所以能被承认,已经是了不起的胜利了。

  可是弗里德曼法官也未能免俗,接下来他努力在天平两头进行平衡,一端是果体者受宪法保护的权利,另一单是政府对海滩进行管理的权限。

  在裁决书中,他接下来探讨了过分拥挤、停车难和环境污染等问题。

  这些正是眼下制定禁裸令所打算解决的问题。

  正如爱德华和露丝伯格估计的那样,弗里德曼法官认为这些问题很严重。

  他随后考虑这些问题是否可以用除完全禁裸以外的方法解决。

  比如说,限制攀登沙丘,制定停车规则等方法。

  弗里德曼法官再一次赞同了爱德华的主张:

  “法庭同意原告的意见,每个由天体浴产生的问题都可以单独进行处理,或者这样问题就可以得到比较圆满的解决。”

  这也在两人事前的预计之内。

  这话出来后,可以认为是一种预告,后面弗里德曼法官可以非常自然以违宪来直接否决掉禁果令。

  无论如何,他都已经得出在孤立的海滩上光着应该“在某种程度上受到宪法的保护”。

  他还认定每个在与“大沙丘”附近的天体浴场有关的外部问题“可以单独地用除禁裸令以外的方法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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