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第336章 宪法才是真正的黑魔法啊_胜诉才是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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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打官司时候的故智。

  事情闹到这个地步,卡尔·斯托克和南森·黑根多半在劫难逃,很可能他们之后会面临陪审团审判,爱德华作为辩护人必须留一手。

  如果真到那时,他会告诉陪审团成员,辩护人没有看过此片,因为不想看,委托人也没看过,虽然他们放映,但只是为了筹款,因为他们也不感兴趣。

  由此可以顺理成章的引出辩护的核心思想,即看一部电影与不看一部电影的权利同样重要-实际上这也是宪法第一修正的核心精神所在,保障言论自由不单纯在于保障说话的权力,同样也保障不说话的权力。

  爱德华将提醒陪审团,正是地区检察官约翰·德洛奈让那些不想看《深喉》的人(阿尔贝蒂法官,很显然,如果他想看的话,肯定早就看过了,既然他要求当庭观看,那就证明是为了办案迫不得已!这样的马屁上去,阿尔贝蒂法官和法院方面肯定会开心的)去看此《深喉》以便决定其他不想看看《深喉》的人如果看了《深喉》是否会受到伤害。

  爱德华希望这个看起来拗口无比的论据可以是陪审团成员认识到陪审团在向黄色物品起诉案件中所起到的荒谬可笑的作用……这玩意完全就是和第一修正对着干嘛……

  这里面的逻辑绕起来,足以搞死约翰·德洛奈。

  同时也促使陪审团把精力从是不是毛片上转移到更重要的地方上去,即在电影院外面那些不愿意观看此片的公众不可避免的看到电影院海报从而得知影院正在放映此片-这个行为是否会让他们感到受到精神上的伤害的问题。

  老实说,这是非常缺德的辩护手段,但爱德华坚信,如果事情真发展到那一步,这是最好的辩护策略!

  这和美国的司法制度和渊源有关,

  美国人民毫不怀疑的律师向政府提出挑战是使之保持连接诚信的重要制约。

  原因在于

  首先美国宪法和其它国家宪法不同,其带有很强的神圣性和宗教性。

  其它国家或社会所说的宪法某种程度上也是神圣的-因为这是代表着最高法律权威。

  但这和美国宪法的神圣性区别很大。

  美国的宪法的神圣性是其与生俱来的宗教性所带来的。

  200年来,几乎所有人美国人都认为,建国先贤撰写的文本是国家治理的圣经,是不能挑战的真理。在宪法上做修改很难,只能做一些小的诠释,在非常有限的空间里联系现实,与时俱进。宪法制政存在的一些根本问题——例如总统大选的投票人机制;简单多数决机制;参议院和众议院各州议员比例及代表性的问题,在当年或许是先进的,但要知道那个时候还是大清乾隆年呢-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初的先进演变为落后是很正常的事情-然而这些都是不能讨论的,更无从改变。

  至少在有生之年,爱德华看不到美国人系统性修改宪法,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任何可能性。

  相反,要像学习圣经一样,研究立国者们的初心和精神。这种对宪法文本宗教性的执念是其他国家和社会没有的。

  他对美国社会和司法的深刻理解,导致了他选择上法学院并且专攻宪法,只要合众国不亡,他就会一直有饭吃,而且积累的知识不会因为法律的变动而过时……相对于刑法或者反托拉斯法的学者而言,宪法学者在知识积累方面要占便宜的多。

  1870年的反托拉斯法和1970年的肯定大相径庭,但作为学者又不能无视前者,咳咳,可看看宪法吧,对吧,咳咳……哪叫一个简洁明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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