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第88章 后续的小事情(下)_胜诉才是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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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不但不加以阻止,反而给它按上了宪法意义上的合法地位,就是另一回事了。”

  “假设,我们可以做一个假设,如果FBI局长的备忘录加上司法部长的批准,能代替法官的许可,让窃听行为合法化,这个本质让行政替代司法的改变会带来什么后果呢?”

  “那么这个国家的最高行政领导人,就可以有权要求执法机构去进行窃听行为,而总统本人是有党派属性的,我们很难不保证,总统利用公权力去为他自己或者自己的小团体或者党派来谋取不当私利,这是非常恐怖的。”

  “因为这样会让我们和大洋彼岸的俄国一样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警察国家。

  所以,站在律师和爱国者的角度,我只能为谢尔顿辩护,哪怕为此受到全社会的痛骂,我也会毫不犹豫的沿着这条道路走下去。

  华夏有句古话叫做“虽千万人,吾往矣”

  此刻我的内心正式这样想的。

  正如罗伯特·杰克逊大法官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曰本裔公民被关押到集中营案的最高法院裁定中发表的异议中所说:如果一个政府官员违反宪法,“那是一个事件”;可是如果法院随后认可这一行动,“那个已经过去的事件就变法原则的一部分。这一部分东西有它自己的生殖力,其生产出来的东西却会损毁宪法原则本身。”

  “法律上的一粒砂,落到个人头上就是一座山。”

  “法律上的一粒砂,落到个人头上就是一座山。”

  “法律上的一粒砂,落到个人头上就是一座山。”

  “如果我们的法律不能及时纠正这些错误,反而试图将其合法化程序化,那么最终将吞噬我们所有人,

  同样,在犹太同盟案中政府或许有必要采取措施以防止灾难性的后果。

  可是,在灾难已经得到避免,犯罪集团已被揭露,其成员已被抓获之后,再使用违反宪法的手段去确保认定犯罪就绝非明智之举,事实上也没有这种必要。

  因此,在某种意义上我可以较容易地理解并宽容警官桑托的行为,却难以理解为什么阿诺德法官煞费苦心地企图使这些行为合法化。”

  “政府情治人员继续参与违反宪法的活动,一般情况下都不会比这次的情况理由更充足。

  在大部分这一类案件中,他们都能得到两全其美的结果,因为法院会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

  或认定其没有危害,并维持由此而来的有罪认定。

  每次法院在宪法原则上否决一项有罪认定,就会使想与宪法较量的人下一次付出更大的代价。

  一些特殊案例,像BLM爆炸那的重大案件中,这种代价会之高异乎寻常。可是考虑到法院实际上难得这样做,每一项谢尔顿案类似的裁定都应看作美国宪法的胜利。”

  “对于执法者的败诉,我们应该理性公正客观的来看待,而不是仅仅凭着情绪来主导思维,说什么罪有应得者借着法律的名义逃避了刑法。

  相反,我们应该看到正是这个案子,让米利坚的宪法精神再度释放出万丈光芒,成为自由世界和全世界的灯塔。”

  “”最后他引用了耶鲁法学院的办学宗旨来作为收尾:律师不仅是为私人和公司提供法律专业知识的人,他们也是政策制定者,是政治家,也是社会的改革者。我们不单纯强调法律专业知识,也要强调法律人的良心、眼界、和仁爱慈悲之心。”

  《耶鲁法律评论》是专业性的小规模刊物,通常印数也就几千册,主要是各大学校、律所、各种图书馆征订,几乎没有零售渠道。

  然而,这回却加印了几万本,钱是伊特兹卡拉比出的,这些杂志被买来后,通过各种渠道散发出去。

  实际上这篇文章也是外祖父建议他爱德华写的,老头儿的观点很明确:“这件事情从法律角度说已经完结,但从社会角度来说才刚刚开始,你成功的让谢尔顿脱罪,但这样也会得罪很多人,尤其是警察工会和右翼份子,所以你需要一个渠道让自己发声,注意,是严肃得渠道,正式的发生,阐明你的观点和立场,以及爱国和维护宪法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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